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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旅游市场条例》解读

2021-09-02 16:06:04    文章来源: 市旅游文广局

一、《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867条。第一章总则,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监督原则、职责分工、行业标准、公共服务平台、行业自律、旅游经营者义务、文明旅游和投诉举报作出了规定;第二章旅行社和导游,对旅行社名称、价格、团队旅游和行为规范,在线旅游经营、智慧旅游、禁止违规经营、导游培训和导游执业规范作出了规定;第三章游览和娱乐,对景区开放管理、景区门票价格制定和执行、团队门票、规范经营和禁止违规经营作出了规定;第四章住宿和餐饮,对住宿合同、住宿价格规范、住宿扩展服务管理、民宿规范、餐饮价格、提供鲜活水产品和餐饮经营作出了规定;第五章购物,对购物和购物赔偿作出了规定;第六章交通和自驾游,对停车场、客运经营、客运设施、出租车载客要求、自驾游和自驾游旅游者规范作出了规定;第七章法律责任,对违反本条例相关规范要求和禁止性规定的行为设置了罚则;第八章附则,对施行日期进行了明确。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旅行社和导游。旅行社和导游是旅游市场中的重要主体,在坚持不与上位法重复的前提下,针对实际问题,《条例》中作出下列规定:

一是针对旅行社误导、欺骗旅游者的行为,在第十二条规定:“旅行社和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称、标牌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不得擅自使用旅游集散服务中心、票务中心和其他有一定影响的企业、社会组织名称,使旅游者误以为其与上述实体存在特定联系。”在第十五条规定:列入旅游行程中的收费景区不安排进入游览的,旅行社应当在旅游合同中注明并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提示旅游者,不得采用模糊或者不确定用语误导、欺骗旅游者。

二是针对旅行社组织“不合理低价游”行为,第十三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扰乱旅游市场秩序。”“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推动旅游行业协会制定本市团队旅游线路等旅游产品诚信指导价,定期向社会公布,加强行业自律并供旅游者参考。

三是针对旅行社的线上经营行为,第十六条第一款中明确通过网络交易平台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醒目位置公示有关信息。并在第二款中规定: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擅自屏蔽、删除旅游者对其产品和服务的不利评价,不得误导、引诱、替代或者强制旅游者作出有利评价,对旅游者作出的评价应当保存并向社会公开。

四是针对无旅行社资质非法从事旅行社业务的行为,在第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不得以购物(会员)送旅游、旅游赠礼品和康养活动等名义,或者以行业组织、学会、车友会、驴友会、俱乐部等形式,从事旅行社业务。

五是针对导游人员的执业规范,第二十条强调,导游人员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业务的同时,应当佩戴导游证、持社旗、随团活动、告知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及安全注意事项、不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等义务。

(二)关于游览和娱乐。游览和娱乐是旅游的核心环节,直接影响游客对旅游目的地的体验和评价。针对目前游览和娱乐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条例》中作出如下规定:

一是对于景区门票和收费项目价格,在第二十二条规定:“利用世界遗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景区实行市场调节价。”在第二十三条明确景区经营者销售景区门票不得收取公示的价格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捆绑销售保险和商品、不得使用虚假或者容易造成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同时,为打击“黑社”和倒卖团体票等行为,在第二十四条规定:“景区接待旅游团队时,应当核实旅行社提供的旅游行程单,对未提供旅游行程单的旅游团队,不得出售团队门票,并向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二是为保护游客安全,防止意外事件,对于高风险旅游项目的范围,在第二十七条作出列举式规定,强调要符合安全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制定应急预案,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明确告示乘船游览和海上平台休闲项目;冲浪、潜水、漂流、碰碰船、水滑梯等涉水项目;使用直升机、滑翔伞、三角翼、观光气球、摩天轮、架空索道、玻璃栈道等开展的观光、滑翔、驾乘体验等高空项目以及其他高空、高速、水上、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

三是对于各方面反映突出的渔船载客行为,在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渔业船舶私自载客从事海上观光游览项目。渔业船舶从事垂钓、体验式网具捕捞等休闲渔业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四是对于游商游贩、景区内商品和服务价格畸高以及尾随纠缠游客等行为,在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景区及其周边和海水浴场内从事销售旅游纪念品、食品饮料等经营活动的,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者摊位。”“景区、海水浴场管理者应当加强对管理区范围内商品销售、餐饮、住宿和演艺等经营活动的管理。对景区内的固定场所和摊位收取费用的,应当依法、合理,降低经营者的运营成本,鼓励市场竞争,防止形成垄断,避免商品和服务价格畸高对流动售卖和擅自摆摊、圈地等经营行为,有权采取制止、劝离等措施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相关执法部门报告。”在第二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拦截车辆和纠缠、围堵、追逐等方式向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交通、餐饮住宿等服务,或者推销商品和旅游项目。

(三)关于旅游住宿和餐饮。住宿和餐饮是旅游的必备要素,为了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遏制价格欺诈行为,在《条例》中作出如下规定:

一是针对住宿价格相关问题在第三十条规定:“宾馆、酒店、民宿等住宿经营者应当同旅游团队、旅游者明确约定进店和离店的时间、房间等级与价格、付款方式等事项。”“住宿经营者因超额接受预订等原因未能按照约定安排旅游者入住的,应当主动为旅游者提供本地相同或者更高档次的住宿服务,所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同时,在第三十一条规定:住宿经营者对餐饮、洗衣、电话等服务项目加收服务费的,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并在房价表以及有关服务价目单显著位置注明。在房间内摆放收费物品的,应当在收费物品摆放处显著位置明示物品价格。”

二是针对餐饮价格,特别是容易出现问题的海鲜等鲜活商品价格,在第三十四条规定:“餐饮经营者在销售各种食品、烟酒和其他商品以及提供服务时,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欺骗、诱导旅游者进行消费。”“餐饮经营者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餐具,不得以消毒餐具费’‘消毒餐巾费等名义强制收费。”在第三十五条规定:“餐饮经营者销售制作海鲜等鲜活水产品的,应当展示实物或者样品,标明销售价格和计价单位,不得仅标注为‘时价’。”“餐饮经营者违反前款规定导致其与旅游者之间对鲜活水产品价格的理解产生争议的,应当按照行业、市场惯例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采用不利于餐饮经营者的解释。”“餐饮经营者提供加工服务时需要另收加工费的,应当明示收费办法和标准。”

三是针对食品安全以及野生动植物保护方面的问题,在第三十六条规定: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格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账记录等规定,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国家明令禁止的野生动植物。

(四)关于旅游购物。旅游购物中存在的强迫购物、诱骗购物、收取回扣以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行为,严重扰乱旅游市场秩序,针对各方面反映突出的热点问题,《条例》中作出如下规定:

一是强调旅游购物的自愿性和有关提示要求,在第三十七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明示具体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基本信息以及可能存在的消费风险。”

二是针对旅行社通过安排购物获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在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不得诱骗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或者购买相关产品和服务,不得收受其他旅游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各种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同时,在第三十九条规定:旅行社不得有下列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行为:(一)安排的购物场所属于非法营业或者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安排的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有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记录的;(三)以恐吓等方式强迫旅游者购物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行为。”

三是为了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在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中明确,对于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安排购物及另行付费项目,或者虽经旅游者同意,但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的商品质量存在问题的,旅游者可以向旅行社主张退货、赔偿的权利以及旅行社先行垫付的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

(五)关于旅游交通和自驾游。交通状况是决定旅游体验的重要因素,自驾游也越来越成为我市旅游的重要方式,根据旅游交通和自驾游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条例》中作出如下规定:

一是对于旅游停车场管理,在第四十二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旅游景区、游客集散中心等场所停车场的建设和运营,充分利用非核心道路和其他闲置空间科学设置停车场、停车位,保障节假日和旅游旺季停车需要。景区及其周边利用公共资源设置的经营性停车场应当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在停车场入口处显著位置公示。停车场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停车场主管部门监制的统一服务标志,出具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二是对没有客运资质从事客运经营的行为,在第四十三条规定:“从事旅游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质、资格,按照旅游运输合同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变更运输路线、更换运输车辆和船舶,不得超载运行,不得中途甩客或者搭载与旅游团队无关的人员。

三是对出租汽车在经营中容易产生问题的主要行为,在第四十五条规定:“巡游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按照国家巡游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选择合理路线,依据计价器收费,不得故意绕道行驶或者拒载、议价。预约出租汽车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和行业规范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四是对服务和规范自驾游,在第四十六条规定:“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和需要,规划建设房车营地、自行车骑行驿站等场所和设施,为自驾游旅游者提供道路指引、医疗救助、安全救援等服务,完善旅游交通标志、旅游景区指示标志等道路标识。并在第四十七条中对自驾游旅游者的行为作出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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