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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

2025-05-09 09:30:35    文章来源: 市旅游文广局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1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较轻 未对文物保护单位造成损坏、情节较轻的 警告
一般 对文物保护单位造成轻微损坏或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较大破坏的 警告,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
较重 对文物保护单位造成较大损坏或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严重破坏的 警告,对单位处三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
严重 造成文物保护单位严重损坏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警告,对单位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2 对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二)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
较轻 未对文物保护单位造成损坏、情节较轻的 警告
一般 对文物保护单位造成轻微损坏或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较大破坏的 警告,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
较重 对文物保护单位造成较大损坏或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严重破坏的 警告,对单位处三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
严重 造成文物保护单位严重损坏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警告,对单位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3 对未制定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措施,或者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措施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三)未制定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措施,或者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措施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较轻 未对文物造成损坏、情节较轻的 警告
一般 对文物造成轻微损坏的 警告,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
较重 对文物造成较大损坏的 警告,对单位处三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
严重 造成文物严重损坏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警告,对单位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4 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四)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较轻 未对文物造成损坏、情节较轻的 警告
一般 对文物造成轻微损坏的 警告,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
较重 对文物造成较大损坏的 警告,对单位处三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
严重 造成文物严重损坏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警告,对单位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5 对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五)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
较轻 对文物原状造成轻微改变,但及时改正且恢复文物原状原貌的 警告
一般 对文物造成局部损坏的 警告,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
较重 对文物造成较大面积损坏的 警告,对单位处三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
严重 造成文物严重损坏,或对文物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等其他严重情节的 警告,对单位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6 对擅自在原址重建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六)擅自在原址重建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
较轻 未对文物造成损坏,按期改正并恢复遗址原状原貌的 警告
一般 对文物造成轻微损坏的 警告,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
较重 对文物造成较大面积损坏的 警告,对单位处三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
严重 造成文物严重损坏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警告,对单位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7 对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七)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
较轻 未对文物造成损坏,及时改正且恢复文物原状原貌的 警告
一般 对文物造成局部损坏的 警告,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
较重 对文物造成较大面积损坏的 警告,对单位处三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
严重 造成文物严重损坏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警告,对单位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8 对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八)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较轻 未造成文物损坏、按期改正的 警告
一般 建设工程已造成无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且未发现造成文物损坏情形的 警告,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
较重 建设工程造成文物局部损坏的 警告,对单位处三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
严重 造成文物严重损坏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警告,对单位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9 对损毁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标志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损毁依照本法规定设立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造成保护标志轻微损坏的 警告
一般 造成保护标志严重损坏,不超过1处的 警告,并处二百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多处保护标志损坏,或存在拒不改正等严重情节的 警告,并处二百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10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二千元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11 对将建立博物馆、文物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改作企业资产经营,或者将其管理机构改由企业管理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建立博物馆、文物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改作企业资产经营,或者将其管理机构改由企业管理;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二千元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12 对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二千元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13 对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中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的用途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中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的用途。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二千元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14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
较轻 初次违反、没有违法所得、按期改正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般 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或存在两次以上违反等情形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15 对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按期改正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般 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16 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出售或者抵押、质押给其他单位、个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出售或者抵押、质押给其他单位、个人;
较轻 初次违反、没有违法所得、按期改正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般 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或存在两次以上违反等情形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17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借用、交换馆藏文物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法规定借用、交换馆藏文物;
较轻 初次违反、没有违法所得、按期改正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般 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或存在两次以上违反等情形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18 对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
较轻 初次违反、没有违法所得、按期改正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般 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或存在两次以上违反等情形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19 对非文物销售单位、非文物拍卖企业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抵押、质押给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抵押、质押给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经营额不足二千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经营额二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经营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20 对文物销售单位、文物拍卖企业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抵押、质押给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文物销售单位、文物拍卖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抵押、质押给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情节较轻的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一般的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情节严重,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严重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21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九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经营额十万元以上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22 对文物销售单位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一)文物销售单位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
较轻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情节较轻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一般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情节严重,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严重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23 对文物拍卖企业从事文物销售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二)文物拍卖企业从事文物销售经营活动;
较轻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情节较轻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一般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情节严重,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严重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24 对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三)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
较轻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情节较轻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一般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情节严重,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严重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25 对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四)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
较轻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情节较轻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一般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情节严重,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严重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26 对文物销售单位、文物拍卖企业知假售假、知假拍假或者进行虚假宣传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五)文物销售单位、文物拍卖企业知假售假、知假拍假或者进行虚假宣传。
较轻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情节较轻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一般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情节严重,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严重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27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海上执法机关追缴文物,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
较轻 成功追缴文物,当事人及时改正,配合执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告
一般 文物数量2件以上不足5件的,或造成文物损坏的 警告,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文物数量5件含以上不足10件的,或造成重要文物损坏的 警告,对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文物数量10件以上,或造成重要文物严重损毁,或擅自处置文物造成无法追回,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警告,对单位处二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8 对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海上执法机关追缴文物,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
较轻 成功追缴文物,当事人及时改正,配合执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告
一般 文物数量2件以上不足5件的,或造成文物损坏的 警告,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文物数量5件含以上不足10件的,或造成重要文物损坏的 警告,对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文物数量10件以上,或造成重要文物严重损毁,或擅自处置文物造成无法追回,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警告,对单位处二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9 对改变国有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改变国有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告;
较轻 对文物造成轻微损坏的 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限制业务活动,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对文物局部造成较大损坏的 对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对文物造成严重损坏,或存在严重影响文物安全等严重情节的 对单位处二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0 对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较轻 对文物造成轻微损坏的 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限制业务活动,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对文物局部造成较大损坏的 对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对文物造成严重损坏,或存在严重影响文物安全等严重情节的 对单位处二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1 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具备修缮能力但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具备修缮能力但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
较轻 拒不改正,或对文物使用或功能造成影响的 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拒不改正,造成文物安全隐患的 对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造成文物面临严重安全隐患或损毁风险的,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单位处二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对个人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2 对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结果,或者未按照规定移交考古发掘的文物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结果,或者未按照规定移交考古发掘的文物;
较轻 造成文物面临损坏、流失风险的 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造成文物轻微损坏,或隐瞒、未按规定移交考古发掘的文物超过5件不满10件的 对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文物严重损坏或流失,或未按规定移交考古发掘的文物超过10件,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单位处二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对个人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3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
较轻 管理混乱,造成文物面临损坏、流失风险的 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造成文物轻微损坏的 对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珍贵文物损坏或流失,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单位处二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对个人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4 对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
较轻 初次违反、调取文物不足5件、未造成文物损坏的 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两次以上违反,或调取文物5件以上,或造成一般文物损坏或流失的 对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珍贵文物损坏或流失,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单位处二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对个人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5 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文物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文物;
较轻 造成一般文物轻微损坏的 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造成一般文物严重损坏或珍贵文物轻微损坏的 对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珍贵文物严重损坏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单位处二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对个人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6 对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较轻 涉及一般文物的 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涉及珍贵文物的 对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涉及文物数量较多,或造成文物未能及时追回,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单位处二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对个人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7 对文物销售单位销售文物或者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文物销售单位销售文物或者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较轻 销售或拍卖文物数量不足10件的 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销售或拍卖文物数量10件以上不足20件的 对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销售或拍卖文物数量20件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单位处二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对个人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8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一般 对文物造成损坏但可以修复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对文物造成损坏不可修复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9 对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的服务项目不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要求的行政处罚 《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的服务项目不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要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
40 对在长城上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长城上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的;
较轻 架设、安转的设施、设备侵入长城本体,造成轻微损坏的 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架设、安转的设施、设备侵入长城本体,造成砖、石、基础等部位损坏的 对个人处2.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架设、安转的设施、设备侵入长城本体,对长城本体造成严重损坏的;或存在拒不改正等严重情节的 对个人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41 对在长城上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长城上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的;
较轻 留下驾驶痕迹,对长城造成轻微损坏的 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对长城砖、石、基础等部位造成明显损坏的 对个人处2.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对长城造成严重损坏或驾驶距离较长对长城造成多处损害,或存在拒不整改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的 对个人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42 对在长城上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长城上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的;
较轻 对长城造成轻微损坏的 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造成长城砖、石、基础等部位损坏的 对个人处2.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对长城本体造成严重损坏,或存在拒不改正等情节的 对个人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43 对在参观游览区接待游客超过旅游容量指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参观游览区接待游客超过旅游容量指标的。
较轻 超过旅游容量指标20%以内的 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超过旅游容量指标20%以上、未超过50%的 对个人处2.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超过旅游容量指标50%以上,或造成旅游安全事故,或存在拒不改正、多次违反、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等严重情节的 对个人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44 对在长城上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的行政处罚     《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长城上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的;
较轻 取土0.5m³以下,取砖(石)1块,种植作物面积不足3,并能恢复原状的 警告
一般 取土0.5m³以上且不足1m³,取砖(石)1块以上3块以下,种植作物面积3以上不足10;或造成长城砖、石、基础等部位损坏的 警告,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取土1m³以上,取砖(石)3块以上,种植作物面积10以上;或对长城本体造成多处或较大面积损坏的;或存在拒不改正、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2次以上违反等严重情节的 警告,对个人处3000千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5 对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的。
较轻 未对长城造成损坏且参加活动人数不足20人的 警告
一般 造成长城砖、石等部位轻微损坏,或参加活动人数超过20人不足50人的 警告,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对长城本体造成严重损坏的;或参加活动人数超过50人;或存在拒不改正、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面临较大安全隐患、2次以上违反等严重情节的 警告,对个人处3000千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6 对擅自移动、拆除、损毁长城保护标志、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秦皇岛市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擅自移动、拆除、损毁长城保护标志、警示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较轻 擅自移动长城保护标志的 警告
一般 拆除或损毁长城保护标志的 警告,并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拆除或损毁多个长城保护标志的 警告,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47 对擅自拓印长城石刻、城砖铭文的行政处罚     《秦皇岛市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擅自拓印长城石刻、城砖铭文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和制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未造成长城石刻、城砖铭文污损的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和制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造成长城石刻、城砖铭文轻微污染但可以恢复原貌的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和制品,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长城石刻、城砖铭文损坏的,或存在2次以上违反等严重情节的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和制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48 对在长城上放养牲畜的行政处罚     《秦皇岛市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放养牲畜不足10头(只)的 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三百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放养牲畜10头(只)以上的 对个人处以三百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对长城造成损坏,或存在2次以上违反等严重情节的 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9 对在长城上野炊、野营的行政处罚     《秦皇岛市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未对长城造成污染或损坏的 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三百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随意遗弃垃圾、对长城环境造成污染的 对个人处以三百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对长城造成损坏,或存在2次以上违反等严重情节的 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0 对在长城保护范围内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丢弃危害长城安全的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秦皇岛市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未对长城造成损坏,及时清理并恢复原貌的 处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对长城造成损坏,逾期改正并恢复原貌的 处三千元五百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对长城保护范围造成较大面积污染或严重影响长城风貌的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对长城造成损坏,或存在拒不改正、造成较大社会影响、2次以上违反等严重情节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1 对在长城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的行政处罚     《秦皇岛市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未对长城造成损坏,及时改正并恢复原貌的 处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对长城造成损坏,逾期改正并恢复原貌的 处三千元五百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对长城造成损坏,但严重影响长城风貌的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对长城造成损坏或存在拒不改正、造成较大社会影响、2次以上违反、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等严重情节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2 对在长城保护范围内种植危害长城安全的植物的行政处罚    《秦皇岛市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种植作物面积不足20,未对长城造成损坏的 处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般 种植作物面积20以上不足50,未对长城造成损坏的 处三千元五百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种植作物面积超过50,未对长城造成损坏的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对长城本体造成损坏,或存在拒不改正、造成较大社会影响、2次以上违反等严重情节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3 对擅自在长城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广告拍摄以及举办大型活动的行政处罚     《秦皇岛市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擅自在长城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广告拍摄以及举办大型活动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参加活动人数50人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参加活动人数50-100人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参加活动人数超过100人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对长城本体造成损坏,或存在拒不改正、造成较大社会影响、2次以上违反等严重情节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七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4 对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时,采用模糊或者不确定用语误导、欺骗旅游者的行政处罚     《秦皇岛市旅游市场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时,采用模糊或者不确定用语误导、欺骗旅游者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情节较轻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一般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存在拒不改正、引发重大旅游投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元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严重 存在拒不改正、引发重大旅游投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55 对导游未按照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的行政处罚     《秦皇岛市旅游市场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导游未按照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初次违反且无正当理由的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1年内2次违反的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2年3次以上违反,或拒不改正的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56 对景区向未提供旅游行程单的旅游团队出售团队门票的行政处罚     《秦皇岛市旅游市场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景区向未提供旅游行程单的旅游团队出售团队门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初次违反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1年内2次违反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2年内3次违反的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1年内3次以上违反,或存在拒不改正、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等严重情形的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7 对旅行社诱骗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或者购买相关产品和服务,或收受其他旅游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各种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秦皇岛市旅游市场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较轻 初次被查处、情节较轻的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一至二个月,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一般 初次被查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三至四个月,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第2次被查处;2.引发较大旅游投诉;3.造成旅游突发事件;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五至六个月,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1.拒不改正;2.两年内第3次以上被查处;3.引发重大旅游投诉;4.造成较大旅游突发事件;5.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导游证
58 对旅行社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秦皇岛市旅游市场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较轻 初次被查处、情节较轻的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一至二个月,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一般 初次被查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三至四个月,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第2次被查处;2.引发较大旅游投诉;3.造成旅游突发事件;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五至六个月,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1.拒不改正;2.两年内第3次以上被查处;3.引发重大旅游投诉;4.造成较大旅游突发事件;5.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导游证
59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一般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没收违法所得,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
60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规定,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自应当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未备案,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自应当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备案,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61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禁止内容,未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并按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三十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初次违反、情节较轻的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1年内2次违反的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2年内3次以上违反,或存在造成较大范围不良影响等其他严重情节的 警告,并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62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待遇的行政处罚(应由文化和旅游部门处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待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初次违反,情节较轻且及时改正的 警告
一般 初次违反、拒不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1年内2次违反、拒不改正的 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2年内3次以上违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63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初次违反、按期改正、情节较轻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1年内2次违反,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调查终结前改正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或存在2年内3次以上违反等严重情节,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产停业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存在2年内3次以上违反等严重情节,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产停业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64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出版、发布、传播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未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初次违反、按期改正、情节较轻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1年内2次违反,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调查终结前改正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或存在2年内3次以上违反等严重情节,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产停业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存在2年内3次以上违反等严重情节,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产停业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6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初次违反、按期改正、情节较轻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初次违反、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一般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造成不良影响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存在造成恶劣影响、引发重大恶性案件等其他严重情节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66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在非国家法定节假日向未成年人提供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按期改正,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按期改正,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发生涉及未成年人的重大恶性案件,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严重情节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67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营业性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未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1年内发生1次、按期改正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1年内发生2次,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调查终结前改正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或2年内发生3次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1年内发生3次以上,或导致发生涉及未成年人的重大恶性案件等严重情节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68 对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初次违反,组织1名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情节较轻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累计2次违反,或组织2名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或组织3名以上不满5名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1年内3次以上违反,或组织5名以上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或存在恶劣影响等严重情节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69 对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网络游戏、网络音视频等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或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规定的,由公安、网信、电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 较轻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情节较轻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一般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
严重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
70 对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未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或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规定的,由公安、网信、电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 较轻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情节较轻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一般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
严重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
71 对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致使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或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规定的,由公安、网信、电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 较轻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情节较轻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一般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
严重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
72 对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或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规定的,由公安、网信、电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 较轻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情节较轻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一般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
严重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
73 对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或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未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或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规定的,由公安、网信、电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 较轻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情节较轻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一般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
严重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
74 对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十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且未作显著提示,或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或发现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采取措施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或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规定的,由公安、网信、电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 较轻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情节较轻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一般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
严重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
75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76 对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较轻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情节较轻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一般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严重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77 对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较轻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情节较轻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一般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严重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78 对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行政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情节较轻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一般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情节严重,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严重 情节严重,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79 对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情节较轻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一般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情节严重,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严重 情节严重,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80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情节较轻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一般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情节严重,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严重 情节严重,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81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情节较轻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一般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情节严重,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严重 情节严重,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82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行政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情节较轻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一般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情节严重,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严重 情节严重,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83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情节较轻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一般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情节严重,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严重 情节严重,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84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
较轻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情节较轻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一般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严重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85 对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行政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较轻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情节较轻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一般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严重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86 对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行政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情节较轻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一般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情节严重,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严重 情节严重,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87 对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情节较轻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一般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情节严重,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严重 情节严重,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88 对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一般 初次违反、按期改正的 警告
严重 拒不改正或存在多次违反等其他严重情节的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89 对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行政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
    
一般 初次违反、按期改正的 警告
严重 拒不改正或存在多次违反等其他严重情节的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90 对出版单位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行政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
    
一般 初次违反、按期改正的 警告
严重 拒不改正或存在多次违反等其他严重情节的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91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一般 初次违反、按期改正的 警告
严重 拒不改正或存在多次违反等其他严重情节的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92 对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五)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
一般 初次违反、按期改正的 警告
严重 拒不改正或存在多次违反等其他严重情节的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93 对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行政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六)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
    
一般 初次违反、按期改正的 警告
严重 拒不改正或存在多次违反等其他严重情节的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94 对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行政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七)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一般 初次违反、按期改正的 警告
严重 拒不改正或存在多次违反等其他严重情节的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95 对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行政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八)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一般 初次违反、按期改正的 警告
严重 拒不改正或存在多次违反等其他严重情节的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96 对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般 尚未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严重 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97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98 对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行政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情节较轻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一般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情节严重,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严重 情节严重,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99 对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行政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情节较轻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一般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情节严重,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严重 情节严重,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100 对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情节较轻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一般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情节严重,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严重 情节严重,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101 对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行政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情节较轻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一般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情节严重,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严重 情节严重,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102 对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行政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五)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情节较轻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一般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情节严重,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严重 情节严重,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103 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行政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情节较轻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一般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情节严重,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严重 情节严重,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104 对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行政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情节较轻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一般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情节严重,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严重 情节严重,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105 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行政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情节较轻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一般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情节严重,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严重 情节严重,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106 对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107 对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108 对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行政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较轻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情节较轻的 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一般的 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并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情节严重,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严重 情节严重,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109 对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行政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
较轻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情节较轻的 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一般的 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并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情节严重,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严重 情节严重,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110 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较轻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情节较轻的 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一般的 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并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情节严重,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严重 情节严重,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111 对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情节较轻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一般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情节严重,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严重 情节严重,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112 对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征订、销售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情节较轻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一般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情节严重,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严重 情节严重,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113 对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行政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情节较轻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一般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情节严重,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严重 情节严重,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114 对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
较轻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情节较轻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一般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严重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115 对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盗印他人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较轻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情节较轻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一般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严重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116 对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较轻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情节较轻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一般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严重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117 对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行政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较轻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情节较轻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一般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严重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118 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的行政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情节较轻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一般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情节严重,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严重 情节严重,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119 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行政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情节较轻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一般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情节严重,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严重 情节严重,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120 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行政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情节较轻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一般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情节严重,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严重 情节严重,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121 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行政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情节较轻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一般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情节严重,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严重 情节严重,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122 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行政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情节较轻的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一般的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情节严重,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严重 情节严重,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123 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行政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情节较轻的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一般的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情节严重,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严重 情节严重,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124 对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行政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情节较轻的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一般的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情节严重,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严重 情节严重,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125 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行政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情节较轻的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一般的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情节严重,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严重 情节严重,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126 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行政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情节较轻的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一般的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情节严重,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严重 情节严重,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127 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行政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情节较轻的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一般的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情节严重,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严重 情节严重,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128 对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行政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情节较轻的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一般的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严重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129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 的行政处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较轻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情节较轻的 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的 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130 对出版、传播含有《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网络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出版、传播含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网络出版物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删除相关内容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责令关闭网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情节较轻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一般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较重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严重 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131 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变更《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登记事项、资本结构,超出批准的服务范围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据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行政处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一)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变更《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登记事项、资本结构,超出批准的服务范围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据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一般 初次违反、按期改正的 警告
严重 多次违反,或存在拒不改正等其他严重情节的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132 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按规定出版涉及重大选题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二)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按规定出版涉及重大选题出版物的;
一般 初次违反、按期改正的 警告
严重 多次违反,或存在拒不改正等其他严重情节的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133 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擅自中止网络出版服务超过180日的行政处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三)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擅自中止网络出版服务超过180日的;
一般 初次违反、及时改正的 警告
严重 拒不改正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134 对网络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行政处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四)网络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一般 初次违反、按期改正的 警告
严重 多次违反,或存在拒不改正等其他严重情节的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135 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依法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的行政处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依法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的,依据《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处罚。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新闻出版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建议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并由统计机构依照《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予以处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一般 初次违反的 警告
严重 多次违反,或存在拒不改正等其他严重情节的 警告,予以通报
136 对擅自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合作的行政处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擅自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合作的;
较轻 初次违反、按期改正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3年内2次违反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严重情节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37 对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未标明有关许可信息或者未核验有关网站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未标明有关许可信息或者未核验有关网站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
较轻 初次违反、按期改正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1年内2次违反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38 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按规定实行编辑责任制度等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实行编辑责任制度等管理制度的;
较轻 初次违反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3年内2次违反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39 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按规定或标准配备应用有关系统、设备或未健全有关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未按规定或标准配备应用有关系统、设备或未健全有关管理制度的;
较轻 初次违反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3年内2次违反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40 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按规定要求参加年度核验的行政处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本规定要求参加年度核验的;
较轻 初次违反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累计两次违反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41 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
较轻 初次违反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累计两次违反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42 对违反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网络出版其他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网络出版其他管理规定的。
较轻 初次违反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1年内2次违反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43 对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行政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
较轻 初次违反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3年内2次违反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44 对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行政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二)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
较轻 初次违反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1年内2次违反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45 对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行政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三)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
较轻 初次违反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1年内2次违反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46 对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行政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
较轻 初次违反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1年内2次违反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47 对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未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行政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
较轻 初次违反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1年内2次违反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48 对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较轻 初次违反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1年内2次违反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49 对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七)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较轻 初次违反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1年内2次违反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50 对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行政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八)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
较轻 初次违反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1年内2次违反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51 对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行政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九)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
较轻 初次违反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1年内2次违反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52 对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行政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十)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
较轻 初次违反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1年内2次违反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53 对应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行政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较轻 初次违反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3年内2次违反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54 对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
较轻 初次违反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3年内2次违反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55 对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行政处罚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情节较轻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一般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情节严重,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严重 情节严重,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56 对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行政处罚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情节较轻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一般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情节严重,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严重 情节严重,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57 对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行政处罚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情节较轻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一般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情节严重,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严重 情节严重,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58 对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行政处罚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情节较轻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一般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情节严重,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严重 情节严重,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59 对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行政处罚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五)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情节较轻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一般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情节严重,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严重 情节严重,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60 对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行政处罚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六)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情节较轻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一般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情节严重,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严重 情节严重,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61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已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但未发行的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已发行的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已被处罚,又再次发行的或者节目中含有禁止内容的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62 对擅自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的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但未发行的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已发行的;或者变更主要事项未重新报审,违规第1次的;或者情节较为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一定危害后果的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已被处罚,又再次发行的;或者变更主要事项未重新报审,累计违规2次以上的;或者情节严重,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或节目中含有禁止内容的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63 对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较轻 尚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较大不良影响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万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重大恶劣社会影响的;因实施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2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伪造、变造、毁灭、隐匿证据,隐瞒违法事实的;拒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或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说明:1.执行本裁量基准过程中,应全面结合案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河北省广播电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执行;
      2.本裁量基准中“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3.上级部门出台的我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如与本裁量权基准中的行政处罚事项存在重合的,原则上直接适用上级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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