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法制审核机构对该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或者建议的内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下列决定:
(一)拟对自然人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拟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数额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拟作出查封或者扣押决定,涉案面积100㎡以上或财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决定;
(四)拟作出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执法决定;
(七)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执法决定;
(八)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九)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执法决定;
(十)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执法决定;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时的原则,坚持应审必审、有错必纠,保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适当。
第六条局长是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第七条 政策法规科为我局法制审核机构,负责以我局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
第八条执法办案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后或者审查结束后,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先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经法制审核通过后,再提交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执法办案机构在申请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调查终结报告或者有关审查情况报告;
(二)执法决定代拟稿;
(三)作出执法决定的相关依据;
(四)作出执法决定的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评估的,提交听证笔录、听证意见书、评估报告;
(六)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制审核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办案机构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者退回执法办案机构补充材料后重新提交。
第十条 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适用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法制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执法办案机构送审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情况复杂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机构完成法制审核后,应当区别情况,提出以下书面审核意见: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1.执法主体合法;
2.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
3.未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4.事实认定清楚;
5.证据合法充分;
6.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
7.适用裁量基准适当;
8.程序合法;
9.行政执法文书完备、规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改正的意见:
1.事实认定、证据和程序有瑕疵;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
3.适用裁量基准不当;
4.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重新调查、补充调查或者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1.执法主体不合法;
2.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
3.事实认定不清;
4.主要证据不足;
5.违反法定程序。
(四)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见。
(五)其他意见或者建议。
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填写《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并经法制审核机构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未通过的,执法办案机构应当根据审核意见作出相应处理,再次送法制审核机构审核。
执法办案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法制审核机构提出复审建议。法制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建议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执法办案机构对复审意见仍有异议的,报请局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四条执法办案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五条执法办案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定办案期限,在提请法制审核时预留足够的法制审核时间、集体讨论时间和审查决定时间,严禁超出法定办理期限。
第十六条执法办案机构违反本办法,应当提交法制审核而未提交或未及时提交,或者送交法制审核时隐瞒事实、提供伪证或者隐匿、毁灭执法证据,或者法制审核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冀公网安备 130302020006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