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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市人大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代市政府起草的规章制度草案;
(二)组织编制或者修编文化、广电、旅游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制定文化、广电、旅游改革和发展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四)出台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重要政策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