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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权责清单

2024-06-15 16:32:05    文章来源: 市旅游文广局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实施依据

省级

主管部门

实施

层级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

市级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执法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
违反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
因执法主体不合法,或执法程序违法,或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违法处置罚没或者扣押财物,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的;
9.
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10.
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11.
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2.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3.
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2

行政处罚

对设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 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

市级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执法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
违反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
因执法主体不合法,或执法程序违法,或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违法处置罚没或者扣押财物,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的;
9.
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10.
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11.
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2.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3.
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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