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9年08月07日10时40分至10时45分,秦皇岛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正在从事导游活动的冯某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其导游证、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电子行程单等证件、单据是否合法齐全,冯某提供了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出具的介绍信、团队行程单、发团确认单,无法出示导游证。经查,冯某无导游资质,为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的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服务活动人员。
法律链接:
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无导游资质人员冯某从事导游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冯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不得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处理结果:
责令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于其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违法行为给予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代某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责令冯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于其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违法行为给予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予以公告。
温馨提示:
《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不得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规定。《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不得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