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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 ——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案

2022-10-20 11:17:08    文章来源: 市旅游文广局

案情回顾:

202206141100分至1142分,秦皇岛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的秦皇岛xx旅行社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检查时当事人正在对外营业。当事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75U38C。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旅游业务档案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组织一日游的游客名单,共计2份,为三个一日游团队的游客名单。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行程单及旅行意外伤害保险电子保单,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当事人现场负责人姜x不能向执法人员提供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2022614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2614日,对该分公司负责人姜X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其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的违法事实。2022616日,经批准,案件调查终结。

法律链接:

秦皇岛XX旅行社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三)签约地点和日期;(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处理结果:

对秦皇岛XX旅行社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三)签约地点和日期;(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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