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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法治政府建设群众应知应会50问

2024-03-28 15:09:18    文章来源: 市旅游文广局

1.习近平法治思想确立的时间?

答:20201116日至17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的一个重要成果,就是首次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

2.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十一个坚持”是什么?

答:①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③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④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⑤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⑥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⑦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⑧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⑨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⑩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⑪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3.全面依法治国“十六字方针”是什么?

答: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4.宪法的地位?

答: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5.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包括哪几个部分?

共有143条,分为5个部分,分别为:序言、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是否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答:享有。

7.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答:不承担。

8.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多少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答:30日。

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是否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答:有权。

10.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作为每年的全国法制宣传日,宪法实施日是几月几日?

答:124日。

1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多少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答:60日。

1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答:可以。

1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那个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答: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

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可以。

15.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是否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答:可以。

16.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答:不承担。

17.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公民是否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答:可以。

18.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是否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答:可以。

19.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是否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答:可以。

20.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哪些方式?

: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1.申请人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是否可以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答:可以。

2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

答:应该受理。

23.不服哪些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答:(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24.对国家机关的哪些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答:(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25.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同时满足哪些条件?

答:(1)原告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

26.原告怎样提起行政诉讼?

答:起诉时,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说明起诉理由、事实和根据等。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审查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起诉手续是否完备、起诉状内容是否明确等,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以提出上诉。

27.在行政诉讼中,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诉的行政机关地位平等吗?

答:行政机关和行政行为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他们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都要接受人民法院的裁判。行政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不因自己在行政管理中所处的管理地位而在行政诉讼中享有特权。

28.什么是共同诉讼?

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29.哪些人可以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答:()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30.原告在哪些情况下应当提供证据?

答: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31.原告和第三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

答: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3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怎么办?

答: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3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怎么办?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34.在行政诉讼中,哪些行为妨害了行政诉讼?

答: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有以下七种:()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35.对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可采取什么强制措施?

答:对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6.除向人民法院起诉,还有别的办法解决行政纠纷吗?

答: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行为侵害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失职,还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党的纪律检查部门、人民检察院等机关提出控告或检举。

37.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发生哪些侵犯人身权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答:(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38.有权要求行政赔偿的主体包括哪些?

答: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39.赔偿请求人要求行政赔偿所递交的申请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答:(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三)申请的年、月、日。

40.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提起诉讼的时限是多少?

答: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标准是多少?

答: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4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身体伤害的赔偿金计算标准是什么?

答: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43.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金计算标准是什么?

答: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44.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赔偿金计算标准是什么?

答: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45.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需出具什么文书?

答: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

46.申请行政复议是否需要交费?

答:不需要。

47.行政复议的申请应当向哪个单位提出?

答:(一)下列行政复议案件向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1.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2.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3.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4.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5.除上述规定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管辖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6.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参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权限,管辖相关行政复议案件;7.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其中,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辖。(二)下列行政复议案件向国务院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1.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2.对本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3.对本部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三)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四)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8.哪些情形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3.认为行政机关存在《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4.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上述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如何提起行政诉讼?

答: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0.哪些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答:(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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